hth华体会体育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東職院字〔2016〕23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校園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财産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内部治安保衛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和省政府《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門單位、師生員工以及進入校園活動的校外人員。
第三條 學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校園秩序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章 校園門衛管理
第四條 人員進出
學校師生員工憑工作證、學生證出入校門;校内臨時聘用人員、商戶、外來務工人員,憑安全保衛部門發放的臨時人員出入證件出入校門;所有外來非本校人員出入學校,應接受和配合門衛人員的管理,主動登記,經門衛許可後方可出入校園。
第五條 車輛進出
(一)一般外來車輛不得進入校園,禁止出租車、無牌車輛、校外三輪車、校外摩托車及未經批準的車輛進入校園;
(二)已辦理校内通行許可的車輛可在規定時間内進出校園;
(三)外來公務車輛,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前與保衛監控室聯系,明确進入車輛車牌号碼或約定車輛标識,經同意後可進出校園;
(四)校内各部門單位、教職工及商戶擁有的三輪車、電動車、老年代步車,須由所在單位登記彙總報安全保衛部門,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發放統一的标志進出校門,并按照規定在校園内活動;
(五)運送貨物車輛、工程車輛等進出校園必須出具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hth华体会体育進出物品放行單》,經門衛查驗後,從東門(油田)進出;
(六)參加會議活動和住校的短期培訓班學員的車輛進出,舉辦單位需提前提交車輛的基本情況,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安排車輛進出,舉辦單位負責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
(七)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各種車輛,經門衛問明情況後直接進出校園;
(八)學校開學(學期)、放假(期末或畢業離校)接送學生的車輛,可在規定時間進出校園;
(九)搭載傷殘教職工、學生的出租車輛,由門衛從嚴掌握,經允許可進出校園。
第三章 校園交通管理
第六條 行人、自行車及其它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維護交通秩序,文明交通,自覺遵守以下規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時,在确認安全後通過;
(二)自行車及其它非機動車一律靠路右側行駛,轉彎時要減速慢行、伸手示意;
(三)自行車及其他非機動車應在非機動車停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機動車位、建築物(辦公樓、教學樓、實驗樓、宿舍樓)過道内和其他行人通行區域随意停放;
(四)嚴禁行人、自行車及非機動車從機動車道閘通道通行。
第七條 機動車輛須自覺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進出校門時要減速慢行,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嚴格按照“一車一杆”通行,嚴禁搶道、加塞、搶杆通行或在道閘系統前無故滞留;
(二)進入校園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标線、标牌行駛,嚴禁無證駕駛、酒後駕駛、超速行駛、鳴笛、飙車,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内練車;
(三)一律在規劃的車位規範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第八條 校園内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報告所在部門單位及學校安全保衛部門。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拍照取證後,将事故車輛駛離現場,不得長時間占用道路。
第四章 校園治安管理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擾亂學校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在教學、辦公、生活區内進行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得聚衆起哄喧鬧。
第十條 嚴禁在校内進行賭博、酗酒、尋釁滋事、聚衆鬧事、打架鬥毆、流氓滋擾和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第十一條 嚴禁攜帶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移動、損壞交通、綠化、宣傳标牌;禁止踐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葉果;禁止焚燒樹葉、垃圾、在禁火區吸煙或扔煙頭,禁止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禁止翻越校門、圍牆。
第十三條 嚴禁私自進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收購廢舊物品,嚴禁在校内飼養家禽(畜)、在公寓内飼養寵物。
第十四條 嚴禁私自在校内張貼、散發廣告宣傳品、懸挂條(橫)幅;嚴禁燃放孔明燈、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校園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外單位進校施工實行審批制度,施工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安全保衛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務處、基建管理處審核施工方案,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簽訂安全協議,繳納押金後,方可施工。安全保衛部門負責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學校管理規定,按批準的方案施工,維護校園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設立圍擋、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校園秩序和師生安全。
第十七條 施工完成,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清理垃圾,恢複原貌,經總務處、基建管理處驗收後,退還押金。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批準,不得擅自在校園内建築施工,私搭亂建違章建築,安裝廣播、電視接收及監控攝錄等專用設備。
第六章 校園大型活動管理
第十九條 校園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主辦(承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申報審批制度,主辦(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安排專人負責活動期間的安全。
第二十條 校園大型活動主辦(承辦)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大型活動審批表”,制定安保方案,将活動内容、規模、時間、地點、機動車數量、行車路線及停放地點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一條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校園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管,對活動安全防範措施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學校舉辦的大型活動,由安全保衛部門制定安全預案,會同相關部門實施。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學校将視情節及後果,分别給予警告、暫扣或沒收違禁物品、驅出校園等處理,通報當事人所屬單位。根據學校财産損失情況,追究行為人相應的賠償費、補償費、清理費。進校車輛違反上述規定,将視情況和對象給予通報、取消其車輛進校資格、暫扣違規車輛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制度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學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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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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